服務對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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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 服務對象:

服務對象

  1. 招收四十五歲以下之中重度及極重度之身心障礙者。包括智能障礙、學習障礙、挑戰性行為、情緒困擾、腦性麻痺及多重障礙等。
  2. 92年開始辦理早期療育,服務對象包括六歲以下之發展遲緩及身心障礙嬰幼兒。96年起擴大早期療育業務,97年積極推廣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,並承接澎湖縣身心障礙職業輔導評量;98年持續擴展目前的服務業務並確實提升服務品質,落實為離島地區的身障者提供完善之服務。